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公共建筑装饰设计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繁荣建筑装饰设计创作,鼓励广大设计人员发扬创新精神,积极推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培养高素质的设计人才,不断提高我省建筑装饰设计的总体水平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公共建筑装饰设计类),以下简称“省优(设计类)”,属“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的序列,体现当时我省建筑装饰工程设计的最高水平。
第三条  申报“省优(设计类)”的建筑装饰工程,以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公共建筑工程为主。
第四条    参加评选的设计项目必须是申报本年度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的评选工程。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范围:
1、承建单位申报的各类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金额或工程结算不低于人民币80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且为申报单位自行设计,工程施工质量达到优良。
2、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修复性建筑、民族性建筑、纪念性建筑等,装饰工程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且应为整体装饰装修。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六条  申报“省优(设计类)”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通过竣工验收并使用一年以上,各项功能满足使用要求并获得业主的认可,已通过消防验收,无工程施工质量问题;
2.设计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使用方便,安全可靠;
3.设计构思新颖,具有独特的创意,体现新的设计思想和理念;
4.积极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
5.敢于进行艺术追求和探索,具有鲜明的特色、风格,和深刻的人文精神内涵;
6.各专业设计均符合国家、建设部和省厅各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必须满足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各项技术指标;
7.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等各设备专业的系统设计先进、合理,设备、材料选用恰当;
8.设计中充分考虑工程所在地的施工安装及材料资源条件,合理选用先进的技术和标准,节约工程造价,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申报“省优(设计类)”的项目,须报送如下资料:
1.申报资料总目录;
2.《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公共建筑装饰设计类)申报表》;
3.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工程设计合同复印件;
4.主设计师的资质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5.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及室内环境验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6.主体建筑的外部、建筑装饰工程主体及各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及相应的简短说明;
7.建筑总图;
8.工程主要部位的竣工图,包括平、立、剖面图;
9.水、电、暖、通、空调等设备专业的系统图及设计说明;
10.设计总说明;
11.方案效果图。
第八条  总目录、申报表、说明书、证明文件等文字材料的幅面统一为A4规格,施工图纸均为标准2号图,折叠成A4幅面大小并装订成册。
第九条  方案效果图均按A4幅面规格打印,工程照片应为7英寸彩色并单独成册。
第十条  所有的文字、图纸、图片、照片等资料均要进行数据化文件处理,统一用5英寸光盘刻录,以便在评审项目时利用多媒体向专家委员进行直观、形象地介绍。
第十一条  所有申报资料概不退还,各申报单位将原件自行留底,以备评审复查时查验。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1、评审包括初评、推荐、资料审查、工程复查和专家评审五个阶段,其中初评和推荐两个阶段由各市建筑装饰协会或建筑业协会进行,并对推荐工程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对所有申报资料进行资料审查,合格者进入工程复查,工程复查要求对申报资料原件进行查验及工程现场进行检查,并听取业主或使用单位对装饰装修工程的使用意见;
3、复查合格的工程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获奖的工程项目和获奖单位。    第十三条  每年的3月为评选工作的布置阶段,4月为广东省建筑业协会接受推荐的项目申报时间,
5月进行工程复查及专家评审。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四条  广东省建筑业 协会召开颁奖大会对获省优装饰工程的设计单位授予奖杯、奖牌和证书,在行业中通报表彰,并对获奖工程的主设计师进行表彰。
第十五条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编辑年度《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作品集》。
第十六条  择优向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推荐参加全国建筑装饰奖评选。
第十七条  各市和获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第十八条  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对荣获“省优”工程的项目进行经验交流和现场观摩学习。

第六章  纪    律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撤消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参加评审的工作人员及专家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建筑装饰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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